释义 |
公证遗嘱办理流程:申请遗嘱公证→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针对不同形式的遗嘱,其实在订立的时候有不一样的要求,而此时要想订立的遗嘱生效的话,就必然要严格按照《继承法》中的规定来订立,否则即使订立了遗嘱,最终认定为无效了,也是不会得到执行。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对于有一定的财产积累的民事主体来说,一般在世期间就会对自己的财产订下遗嘱,为了使得该遗嘱具有更好的效力,在委托律师拟定遗嘱内容之后,通常都会再到当地有权威的机构进行公证。该公民在去世之后,其财产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