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满18周岁的残疾儿童或者持有符合规定的残疾诊断证明且未满7周岁的疑似残疾儿童,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地户籍,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1年以上,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3年以上。 2.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当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现场或网上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无法申请的,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县级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潜力评估,评估报告一年内有效。县级残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康复救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3.残疾儿童申请的康复救助服务,自县级残联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期的须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儿童残疾类别或者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原则上一个救助年度内不得更换机构。多重残疾可根据康复潜力评估结果选择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