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童车祸意外频发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儿童体质差和自我保护的教育方式的偏差:幼儿由于年龄小,体质和体能发展不理想,在活动时往往把握不好平衡,身体重心不稳,动作不协调,反应慢,不灵活,相撞时躲闪能力差,加之成人对儿童的过度保护,过分替代,没有给他们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甚至剥夺了儿童实践、学习自我保护的机会,儿童在成人的全方位保护下成长起来,他们在意外事故中,表现出不知所措,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的意识、经验和能力,从而导致了意外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 2、社会经济发展的两面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用电器的普及,城市建筑的高层化,交通工具特别是汽车的大量增加,都成为威胁儿童生命安全的新因素。在造成儿童意外事故原因中,车祸的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一状况与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极为相似。这说明,社会经济的迅 速发展具有两面性:在儿童保健条件不断改善的同时,各种危险因素也随之增多,儿童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亦越来越大。 3、大人的监护缺位和安全意识淡薄:现代社会生活压力大,所以可能会把孩子交托给父母带,或私人机构,加上监护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淡薄,这种监护缺位在儿童发生意外时就会凸显出来,作为监护人,父母生育孩子,呵护其安全成长不仅是一种本能,更应提升到意识层面,使之成为严格履行的社会义务。儿童安全事故频发,清除监护盲区已刻不容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性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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