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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释义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如下:
    1、安全疏散设施处应设置统一标识和检查、测试、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图示说明;
    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3、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4、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5、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6、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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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