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有责赔偿。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赔偿人身和财产总限额为12.2万元; 2、无责赔偿。责任全在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总限额为12100元。汽车保险理赔范围是: (1)第三者责任保险。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2)车辆损失保险。在单方事故中,投保人的车辆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上人员保险。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各种意外事件造成车上司机或乘客人身伤害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全车盗抢保险。车辆因被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车身划痕保险。无明显碰撞痕迹时,车辆外观出现各种划痕时保险公司做出赔偿。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