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静海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
释义 |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此公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环线以内(四至范围是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北华路)所有饭店、婚庆、殡葬等单位及其他商业门脸;环线以内所有工业企业。 (二)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商场、旅馆、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2.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3.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4.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煤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5.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6.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 7.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府组织。 二、限放区域       在我区范围内,除禁放区域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的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法律依据: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供销合作社系统在上述区域内专用仓库中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限期迁出或者销毁。       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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