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小型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0.45元/公里;中型车2吨以上至7吨(含7吨)货车、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0.90 元/公里; 大型车7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卧铺客车,1.462 元/公里;特大型车20吨以上货车、集装箱车 2.138 元/公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