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民族更改最新规定 |
释义 | 一、户口民族更改最新规定 户口民族更改,第二代身份证不需要重办。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更正、更改民族族别的,除了带上现有的家庭户口本之外,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和更正、更改人的户口复印件一份。 2.更正、更改人年龄在1——18岁的,由父母双方提供书面联名申请一份(原件); 年龄在18——20岁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份(原件)。 二、申请内容: 父母亲的姓名、民族身份、家庭住址、子女姓名、民族身份、年龄、根据民族政策把××的×族改为×族,双方父母签字) 3.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原件); 或者更正人本人户口底件证明。 4.填报“更正、更改民族成分申请表”一份。 由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 2、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 3、各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须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纳入户籍档案管理。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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