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一定。所有人对其合法享有的财产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法律法规已经作出限制的财产权,相关人员不得转让,如共有人不得单方转让财产;抵押人、质押人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财产;司法保全的财产不得私自转让;公司法对发起人、高管的股权转让限制;权属尚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转让;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