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汇兑记载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2、汇兑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汇款人办理汇款业务后,及时向银行索取汇款回单。 (2)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发出收款通知。 (3)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4)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对应的是绝对记载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