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争议属于人事争议: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一、企业不承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怎么办 企业不承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仲裁一般有哪些情形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哪些情况属于劳动争议? 以下情形属于劳动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