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 不服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 履行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 参加社会保险 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 和其他 社会保险费 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