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刚进看守所的人不会被欺负。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同时规定羁押人犯打骂凌辱当事人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监室、人犯的人身及其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除可供人犯行凶、脱逃、自杀和进行破坏活动的物品,发现可疑或者破坏迹象必须立即调查,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