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
释义 | 普通债权人是对争议标的不享有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也没有直接财产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一般债权人。很显然,普通债权人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殊情况下应当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担保物权优于用益物权吗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担保物权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这是由于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二、权利质权的范围与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的特点如下: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所规定的第三人,仅限于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可以申请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享有原告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负有经济责任,此种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上诉的,应当准许。在第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在二审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对于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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