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8)有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12)有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辩护律师有提出控告的权利;(13)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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