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费开支试行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中统一原则,加强全行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中统一原则,加强全行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与其配套实行。 第三条 凡总行统一组织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计算机软件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全部开发费用由总行列入成本,总行不向分行收取软件费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应按照行党组要求和当年建设银行计算机工作安排,以及业务部门提出的软件需求立项情况,编制年度软件项目及费用开支计划会签部,报经行领导批准,并送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调整计划,也照此程序办理。 第五条 年度软件项目及费用开支计划,由电子计算中心组织执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开发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人员费用,包括开发人员食宿、差旅、交通、通讯、劳务、会议,以及推广培训、安装调试、验收、鉴定评审、技术支持费等;(二)机时费用,包括机时占用、消耗材料、工器具购置、资料购买和印制费等;(三)其他费用(控制在开发费的10%以内),包括开发过程必不可少的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七条 开发费数额,参照《金融电子化系统标准化总体规范》的有关规定,考虑各个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技术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具体测算确定。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八条 电子计算中心负责与开发单位(公司、项目组或课题组)签订承包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具体办理付款手续,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查付款。 第九条 软件开发费,一般在签订合同后预付50%,任务完成后经具体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其余的5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992年5月19日制定的《软件开发费开支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电子计算中心会同财务会计部解释。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3 16: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