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 ; 2.典当业务要求:最低4名高管,其中一名必须是评估鉴定师,剩下3名必须在典当行业有3年从业经验,法人必须本科毕业,法人可不为高管;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国典当行行业发展不快,但是一直在资本市场活跃着,归功于典当按照本来的套路发展的基础上,融合了现代原始及市场全新的融资渠道,是典型的转型案例。 一般我们认识的典当行经营业务较多的是动产质押典当和物品典当,而涉及到财产权利、房地产以及债权债务典当的则较少,经营后果的典当行设立要求也比前者要求高。从典当行经营范围延伸到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来看,加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典当行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代表也在逐步转型审计,要想发展就要结合互联网融资渠道突破创新 典当行注册条件 1、典当行注册必须要两个法人股,该法人企业必须成立三年,每家注册资本在三千万以上,每家每年总营业额在一千五百万以上; 2、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三百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行业务,注册资本低限额五百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行业务,注册资本低限额一千万元。 3、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的资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