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局处罚假货标准 |
释义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明知伪劣产品而销售,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刑罚会相应加重。如果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主观上没有销售伪劣产品故意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明知是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或者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销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一、假冒伪劣商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1、假冒注册商标的; 2、假冒专利的; 3、盗版自制的; 4、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5、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不符合执行标准的; 7、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8、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9、国家明令淘汰的; 10、过期、失效、变质的。 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合同怎么处理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目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识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识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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