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与欠款的异同 |
释义 | 借款和欠款的区别在于产生原因和凭据效力。借款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出款项,欠款是因买卖、保证等行为产生的债务。借条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借款事实,而欠条持有人必须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凭证可作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依据,被告可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非民间借贷行为。对于借款事实的查证,法院将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 借款和欠款的区别主要是: 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款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出款项,欠款是债务人因买卖、保证等行为产生的债务; 2、二者的凭据,即借条和欠条的效力不一样。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结语 借款和欠款的区别在于产生原因和凭据效力不同。借款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出款项,欠款是因买卖、保证等行为产生的债务。借条持有人凭借条起诉时,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借款事实;而欠条持有人起诉时,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债权凭证可作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依据,被告可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非借贷行为引起的债权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此规定。原告仅凭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时,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需提供证据证明。若被告能合理说明借贷行为尚未发生,法院将综合判断是否查证借贷事实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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