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回承诺的法定条件是: 1、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 2、以通知的形式体现; 3、承诺的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