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收入是先扣20%税,再纳入总收入一起扣税的吗 |
释义 | 不是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劳务报酬应纳个税=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税所得额A=劳务收入-800 【劳务收入在4000元以下】应税所得额B=劳务收入*(1-20%) 【劳务收入达4000元或以上】 劳务报酬应纳个税:50000*(1-20%)*30%-2000=10000 元。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综合收入=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要注意不是总收入)-支出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综合所得使用的税率表与工资薪金累计预扣预缴税率表相同。 劳务报酬的收入额不同于工资薪金所得,他的收入是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出来的。这个计算基数比工资薪金少20%。这样,相同数额的报酬和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就远远低于工资薪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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