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四)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五)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六)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七)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对于不符合上述七种类型规定,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等市政府认定的特定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以及涉农单位(涉农企业和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劳动力,可以申请认定为“特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可以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核验);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3.认定时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