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开除学籍仅仅是一种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目前只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学生在学校内进行申诉,不服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再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学生不服再向更高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学生起诉也只能诉教育行政部门,而不能起诉学校。 法律客观: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