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期和死缓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刑罚变更及考验期计算。从刑种分类来说,死缓仍属于生命刑,是我国特有的死刑执行制度;而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无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死缓两年考验期从生效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实际上在法条定义上是没有所谓无期徒刑的考验期的,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应用较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