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政治权利包括: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公民的自由权利包括: (1)人身自由,公民不受随意性逮捕、拘留和其他非法人身侵犯。同时,公民被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受到审查或审讯; (2)言论自由,其中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如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 (3)通信自由,一般指公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不受当局随意检查; (4)集会自由,指公民以一定形式进行临时性集会而表达自己的意志、意愿或商讨特定问题的自由,其中包括各种地点、各种形式的集会; (5)结社自由,主要指公民结合成某种确定的组织以实现特定目的的自由; (6)此外,对公民自由权的规定还包括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