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需要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男满22.女满20周岁; 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 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双方当事人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四)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六)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 一、涉外结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材料 (一)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二)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三)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一)国内公民: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3、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此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4、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 5、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从内地去港澳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原驻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此保证须经公证); 6、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持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 (三)台湾同胞: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台湾地方法院以户籍登记底册为依据所公证的切结书一式三份)。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民事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经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的,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和经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书; 4、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如系外国法院的判决书,还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香港、澳门地区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香港、澳门地区的离婚证件; 5、台湾同胞系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赴台前的无配偶或配偶离异、死亡的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须有经公证的两个知情者的证明。 二、北京涉外结婚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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