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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释义
    黑政办发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增强职工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省内国有企业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停薪留职职工)。第三条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费也按此标准);停薪留职职工以停薪留职前月的缴费额为标准,继续缴纳。随着工资水平的调整,也相应调整个人缴费比例。第四条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仍然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第五条因企业停工或职工待业等原因减发工资,可按原发工资总额扣缴,以后补发工资时,再按补发工资总额扣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属劳动部门申请缓缴。第六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连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第七条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职工个人和企业不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时间不计算养老保险费年限。第八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者共有。第九条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对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基金。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管理,建立职工个人缴费花名册、卡片、台帐等,严明纪律,堵塞漏洞,按照社会保险号码,将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记入全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要对《手册》认真记载、保存。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对职工个人纳费情况进行一次审核。第十一条城镇其他所有制企业可在当地劳动部门指导下参照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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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0: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