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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由债权人撰写借条?
释义
    借条的有效性与债权人的书写无关,只要满足法定要求即有效。借条应清楚写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全名、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若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应在离开住所地一年内起诉,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法院可公告传唤被告,若被告仍不应诉且借贷关系明确,可进行缺席判决。若借贷关系无法查明,则诉讼中止。
    法律分析
    一、借条可以由债权人来写吗?
    1、借条由债权人书写不一定有效,是否有效不在于谁写借据,所以一般来说是有效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在非自愿,被强迫、被欺诈等的情况下的签字可以认定无效。
    2、借条只要满足下列条款就有效: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①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②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①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3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②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还款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二、有效借条的债务人下落不明怎么起诉
    (一)债权人起诉对方最好在其离开住所地一年以内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项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债权人起诉后被告缺席情况下的处理
    债权人起诉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证据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传唤被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有效的借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清楚写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还款的具体年月日,以及借款的利息等约定。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应选择在其离开住所地一年以内起诉,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将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并通过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如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经审理后可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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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3: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