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总局拟禁企业名冠以中国,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
释义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明确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2日在其官网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称,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另有含义的除外。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但该用语另有含义或者具备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不得用作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成立企业目的不符的字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企业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名称、字号、简称以及特定称谓等用作字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一、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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