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种数罪如何数罪并罚 |
释义 | 同种数罪如何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总则对数罪并罚的规定非常简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分则中,则可以看到一些暗含同种数罪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如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多次偷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偷税、多次贪污,就可能包含每一次偷税、贪污都构成犯罪。只要这些行为未经处理,则要按照累计数额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可见,分则中暗含着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待同种数罪,则持两可的态度。大致说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并且这些罪行都被追诉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其中,对于数额犯,按照累计数额处罚,对于非数额犯,则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罪行等级处罚。而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有没有被处罚的罪行的,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实行了与生效裁判认定的罪行同种罪行的,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学界对于同种数罪的学理解释,大多是正面承认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把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作为处断同种数罪的基本原则,把实行数罪并罚作为该原则的例外。对于为什么判决之前发现被告人犯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在判决之后发现被告人有未被处罚的同种漏罪或者新罪的,却可以实行数罪并罚,理论界则无人给出令人满意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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