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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释义
    1.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情形的是:
    (1)当呈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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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