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购房人在办理预售、预购等登记手续时,须带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如本人不能亲自去房管局,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应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如是公司或单位购房,应持公司或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文件、公司董事会决定购买房产董事会决议书。在委托他人办理预售登记时,如在香港出具委托书,要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文书,并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理处加盖传递章,方为有效。如在台湾出具委托书或董事会决议,应由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文书,并经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通过中国公证协会寄递到中国大陆。如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委托书或董事会决议,由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完公证后,再送到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办理认证手续,方为有效。 法律依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