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退职是国家对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又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经批准自愿退离工作岗位的职工的一种处理方法。按照国家规定,职工由于非因公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老体弱不能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以安排,而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 (工人还需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退职。退职职工,仍可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集体所有制职工的退职条件与全民所有制相同,只是退职后的待遇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省、市、自治区参照全民所有制退职待遇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全民所有制的退职职工的待遇。 法律依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