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付款方名称就是发票的抬头。一般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法律客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