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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
释义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包括人和物,行使追索权可请求被追索人支付金额和费用。行使追索权的具体条件为在提示期间内提示并附有拒付理由。被拒付的票据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有权要求支付金额和利息。如果发票人或背书人拒绝支付,可能引发诉讼案件。
    法律分析
    一、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
    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对人方面,包括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对物方面,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承兑银行公布实施的利率计算利息;追索费用。
    如果是行使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的再追索金额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再追索权人已清偿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承兑银行公布实施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2)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3)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4)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三、行使追索权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但如果支票拒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具体条件如下:
    (1)在提示期间内提示;
    (2)支票上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
    由于存款额不足等理由,提出兑现的支票就会被拒付,然后从银行退回给持票人。这种情况下,虽然支票被拒付,但对持票人而言,有向发票人或背书人要求支付该支票上的金额或利息等的权利,此种权利就称为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上列二项条件。上述第一个条件是指发票日后10日内必须提示兑现。如果过了提示期间,发票人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而该支票的追索权也随之取消。
    要证明支票被拒付,付款银行会开立拒付的证明。其有关文句是支票,由于x理由,无法兑现。X年X月X日X银行X分行,经理X印。票据拒付被退票时,拒付理由的笺条会随着支票退还给持票人。
    如果票据遭退票无法领到现金,即可行使追索权。如果行使了追索权,而发票人或背书人无支付的意思表示的话,就会导致诉讼案件的产生。
    结语
    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持票人有权要求被追索人支付拒绝付款的金额、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同时,被追索人在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要求支付已清偿金额、利息和通知书费用。行使追索权的具体条件包括在提示期间内提示,并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持票人必须在发票日后10日内提示兑现,并提供付款银行开具的拒付证明。如果追索权行使得当,但发票人或背书人拒绝支付,可能引发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八条 【追索权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九条 【追索权的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保证及保证人的资格】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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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0: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