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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投资款的退还问题
释义
    股东投资款退还方式及股东的权利。退还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的权利包括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知情权、盈余分配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以及提议召开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法律分析
    股东投资款退还方式如下:
    1、股权转让。对外进行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2、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减资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需要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股东的权利如下: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对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结语
    股东投资款退还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享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等。此外,股东还享有知情权、盈余分配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权利的行使是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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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3: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