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添加共同申请人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公租房添加共同申请人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 1、本人手写申请书,这里要注意的是使用黑色签字笔,并签名按上手印; 2、申请人加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加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如果目前是处于单身的状态,无论是属于单身、离异或者丧偶的,都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离异人员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已婚人士的话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证明; 6、房产证明; 7、户口证明。 申请公租房的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需要带齐材料到办理窗口填写并提交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信息变更表,如果增加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就需要重新轮候,原排名作废,重新轮候的申请时间则以变更受理时间为准。受理窗口会当场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做出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会当场出具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信息变更单,初审不合格的则不予受理,并给出不合格的理由。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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