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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固定资产增加当月计提折旧吗
释义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一,固定资产提足折旧
    1、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年折旧率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法律依据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文物和陈列品;(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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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9:4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