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概念及作用简介 |
释义 | 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事故调查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形成的文字材料。调解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双方需自觉履行。若调解失败或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书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交通事故调解书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只有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概念 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它反映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各方作出承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作用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结语 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情况召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后形成的文字材料。它是反映民事法律行为的凭证,承载当事各方的承诺和履行权利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但调解书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若调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交通事故调解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依法审判。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五 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八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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