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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释义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罪犯罪主体包括具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逃税罪的法律规定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法律分析
    关于逃税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整理了相关知识,并为大家提供以下参考。
    一、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逃税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1)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①只有法律规定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才具备逃税罪的资格;其他人不成立逃税罪,但可以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
    ②代征人是指接受税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委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的单位。代征人属于《刑法典》第93条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行为主体,不属于逃税罪的犯罪主体。
    二、逃税法律规定是什么?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像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是包括有逃税罪的,逃税罪,要想构成的话,必须要符合我国《刑法》当中所规定的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比如说在主体上是特殊的主体,具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构成该罪名。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拓展延伸
    逃税罪是一种触犯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犯有这一罪行的人员,我国将依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犯有逃税罪的人将面临以下处罚:
    1. 罚款:根据个人或者企业所逃避的税款数额,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所逃避的税款金额作为非法所得,进行没收。
    3. 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逃税行为,可以依法对犯罪者进行行政拘留,并限制其出境。
    4. 刑事责任:对于犯有逃税罪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即走私罪、金融罪等,将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逃税罪属于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应抱有诚信纳税的态度,以免触犯法律。如因税务知识不足或操作不规范导致逃税行为,可以寻求专业税务机构的帮助,以降低风险。
    结语
    逃税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具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才能成为逃税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逃税罪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公共利益,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如果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行为,依法补缴即可,不构成犯罪。对于逃税罪,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符合构成要件的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纳税,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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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6: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