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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财产保全。专利侵权诉讼财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人身份、申请时间、申请文件和费用、担保要求、裁定期限、财产保全范围等。在实践中,法院应当一并处理临时措施和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专利侵权诉讼财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的条件:专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2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照前述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3申请的时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申请文件和费用: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状,并缴纳申请费用(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5%交纳)
    5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6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7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8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9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0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在实践中,申请人往往一并提出采取临时措施和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处理。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侵权诉讼财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人身份、申请时间、申请文件和费用、担保要求等。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保护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不起诉需赔偿损失,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实践中,法院应综合处理临时措施和财产保全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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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6:4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