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处罚依据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保健食品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产品外包装上有一个蓝帽子标识,有蓝帽子的都是保健食品,而普通食品与它放到一起去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督促相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食品安全销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县域内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违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并建立巡查机制,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检察建议发出后,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采纳检察建议,并第一时间将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反馈,及时开展专项检查,以保健品与普通饮料混放销售为重点,对辖区内保健品持证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持续加大监督力度,坚决防止违法行为反弹。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要对对整改行为持续追踪,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律监管职责,切实为县域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鉴别保健食品方法: 1、认准正规进口保健食品,有“小蓝帽 ”,以及保健食品批号如“国食健进××号”。 2、国家有明文规定,正规进口保健食品应有标准中外对照标签,且中文字体须大于外文字体。 3、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有效卫生合格证书,并贴有防伪标志。 4、产地清楚。按规定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代理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老百姓可利用中英文对照,检查是否标注。 5、具备基本要素。正规进口保健品一样也须有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日期等国产保健品标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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