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作人需 承担赔偿责任 : 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