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纠集他人向前男友索要分手费是否构成犯罪 |
释义 | 纠集他人向前男友索要分手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 (一)非法索取财物主观要件突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明显不当 首先,非法拘禁罪是指强制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意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其主要保护的是公民人身自由权这一法益。其中,将索要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纳入该罪规制,也是考虑到行为人索要的债务是其与被害人之间合意产生,即便是非法债务,债权在客观上也归属为行为人,行为人只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私力救济,如将之归入侵财犯罪,因行为人客观上使用了强制手段,量刑势必过重,造成罪刑失衡,违背了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但此种情形成立非法拘禁罪必须以债务存在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存在债务关系。 (二)暴力特征和当场性不突出,抢劫罪构成要件欠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或者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另外,抢劫罪获取钱财必须具有当场性。 索要分手费法律依据有吗 “分手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但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国外的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判断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首先,确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相应的公序良俗。其次,在确定公序良俗的内容之后,再认定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而决定其效力如何。 而“分手费”的提法,恰恰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没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 “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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