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方式:1、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2、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3、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72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