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责任包括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所有合伙人提出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用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包括: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然而,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唐玉娟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