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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谁承担责任
释义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包括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诺人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三、施工单位行驶合同解除权需要什么条件?
    施工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发包人存在过错,致使施工单位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或者出现施工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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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1: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