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对清理证明事项有明确的改革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 法律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