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轻微侵犯公民权利、财产权利或社会秩序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罚金的犯罪。行为人需表现悔罪,且在考验期内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考察。若考验期内未发现新犯罪或严重违规行为,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均可提出复议、复核或申诉。若在考验期内发现新犯罪或严重违规行为,检察院将撤销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适用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附条件不起诉附带处分 附条件不起诉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附条件不起诉撤销 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救济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结语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二条所规定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且涉及轻微犯罪,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行为人需表现出悔罪态度,且在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之前,需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监护人应加强管教配合。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矫治和教育。若在考验期内发现新的犯罪行为或严重违规,人民检察院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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