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不属于,有约定除外。1、融资租赁协议的出租标的所有权为出租方。2、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破产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来确定:若租赁双方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若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定的权属变更事由的,则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该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破产财产。风险提示:管理人对正在履行中的融资租赁双务合同,在法定期间内有权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作为承租人的管理人,为促进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出租人则不得行使取回权,要求取回融资租赁物。当然,为保障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履约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 |